湖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

-周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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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组织犯罪特征及侦查难点有哪些 有组织恐怖活动犯罪有什么特点?

添加时间:2026年6月11日 来源: 湖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  http://www.hzxsals.cn/

  周晨,湖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,现执业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
有组织犯罪特征及侦查难点有哪些

一、有组织犯罪特征及侦查难点有哪些


有组织犯罪特征


1、结构的准社会性和组织的严密性。黑社会组织是一个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非法的地下社会,其组织结构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,具有严格的等级性;其组成成员聚集了价值观念扭曲和行为不轨的众多人,内部有着细致的分工,纪律森严,处罚残酷;对于成员的进入和退出都有着严格的标准;且其一般都建立权力机制,基本是按照社会的管理方式,指挥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


2、系统呈开放性特征,与外界进行物质、能量和信息的交换。黑社会犯罪组织通过其开放性的系统及时了解外界的非法需求信息,及时的作出反映,根据这些非法需求及时的提供非法的物品、服务,同时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其提供物品、服务的方式、数量、质量,从而使其处于平衡、有序的状态。


3、具有较强的目的性,其所有的行动都为其目的服务。黑社会组织成立都存在主要的犯罪目的,是牟取不法经济利益。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三种方式:第一,非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比如贩毒,控制卖淫等;第二,利用赚取的赃款向合法行业渗透,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;第三,实施抢劫等活动。基于政治目的,通过寻求权力、寻求与政治结盟的方式对政治和社会施加影响,但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支撑。至于出于政治目的的黑社会组织也不乏存在,他们出于对现行政府的敌意或者企图推翻现行政府。


4、行为暴力性。黑社会组织基本犯罪手段具有严重的暴力性,其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施行暴力、恐怖活动。


5、政治腐蚀性。黑社会犯罪组织一般通过拉拢腐蚀政府官员,甚至直接发展政府官员成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来寻求“合法”保护伞,并通过此寻求权力、寻求与政治结盟。


侦查难点


1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、领导者大多都有违法犯罪经历,有一定的反讯问经验。


2、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密的组织规范,群体压力大,组织成员出于畏惧不敢供述。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其所谓的组织规范,包括管理规范和惩罚规范,规定对于出卖、损害组织利益者和背叛者处以挖眼、割舌、断手、切指等酷刑,甚至处死。他们要求组织成员“不与警方合作”,“不许报警”,“照顾被抓兄弟的家属”等。这些组织规范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犯罪目的的实现,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因个别人的自首、坦白给组织带来风险。严酷的纪律和组织规范以及等级分明的制度形成一种群体压力,组织成员迫于压力不敢轻易违反组织规范,再加上组织者、领导者的暴力压服,使他们对偏离群体的行为感到恐惧,其结果就是培养了组织成员的服从意识。面对讯问,组织成员大多包袱重、压力大、顾虑重重,不敢供述。


3、反社会意识强,抵触心理突出。由于组织成员大多有前科,有的还是“几进宫”,特别是组织者、领导者犯罪心理定型化,反社会意识突出,对抗讯问意志坚定,很少有悔罪,尤其在讯问初期,常常表现为要么嚣张,公开抵赖,要么消极沉默,一问三不知。他们不像初犯那样紧张、恐惧,为了逃避罪责会以各种方法与侦查人员较量。


4、亚文化特征突出,形成了所谓黑道价值观、黑道文化。


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组织的精神支柱,对黑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影响,黑社会的形成本身就是其共同价值观的体现。有的黑社会组织有统一的黑西服着装、代号,每个组织成员还有固定的“外号”,有的黑社会组织有特定的黑话、暗语等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道文化不利于讯问目的的实现,一方面表现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认同感,具有标签效应,在讯问中他们信奉沉默、信任、忠诚,信奉哥们义气,不愿意配合警方;另一方面,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说服教育的难度大,因为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本身就是其共同的价值观、道德标准、兴趣和利益的融合,已经形成他们自己的信念体系,要改变这一点需要作深入细致的工作。


有组织的犯罪其实主要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,扫黑除恶现在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部门最主要的工作任务之一,但是,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肯定很难在短时间之内彻底清除的。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的团体犯罪活动当中,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亡命徒,侦查难度是很大的。









有组织恐怖活动犯罪有什么特点?

一、有组织恐怖活动犯罪有什么特点


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恐怖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,往往进行放火、爆炸、暗杀、绑架人质、空中劫持、危害民用航空安全、危害海上航行安全、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、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及生化武器等恐怖犯罪活动。


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、领导、积极参加或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。所谓“恐怖组织”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、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,是犯罪集团的一种。


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。对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的人来说,完全明知他们所进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本罪属国际性犯罪,我国已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,对本罪在刑事管辖上采取了普遍管辖原则。因此,无论是中国公民、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,均可构成本罪主体。上述四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,缺一就不能构成。这也是认定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行为的罪与非罪及区别于其他罪的重要标志。


二、认定方面


在司法实践中,认定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:


本罪与集团犯罪的区分。从一般意义上讲,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也是一种集团犯罪,但由于刑法分则将此种集团犯罪规定为一种特定的罪行,在实践中应当将二者加以区别:主观目的不同。恐怖组织是以进行暴力性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;一般的犯罪集团则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组织,而不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。客观表现不同。鉴于恐怖组织所具有的极大社会危害性,刑法规定凡是实施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的即构成犯罪,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上实施恐怖活动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一般的犯罪集团不构成独立的犯罪,且只能根据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,如以抢劫犯罪为目的犯罪集团,就被称为抢劫犯罪集团。犯罪集团是一种总则性罪种,是一种特定的犯罪。


本罪与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是指组织、领导、参加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。两罪有其共同性即都是一种特殊的集团犯罪,但两者有着明显区别:类罪名不同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;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的犯罪组织性质不同。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,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;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,主要构成对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。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仅限于暴力性恐怖性犯罪,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,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,制造令公众恐慌不安的暴力事件;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也常常使用暴力,但其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贪图经济和社会利益,客观上表现为为非作歹,称霸一方,欺压群众。


随着国际局势和国家的不断发展,也会有一些不法分子会有预谋有组织的策划和实施恐怖犯罪活动,恐怖活动也是会对社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性,所以司法机关会从严处罚此类人员,从原先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已经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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